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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账号被盗,反手充值一百万 第470节(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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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对方所谓签字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可能拿出这种类型的证据。

而是相关异议申请的拍照,以及将异议申请寄送快递的证据,和对方签收的证据。

那很多人就会说了,说你这证据证明力度不足啊,你又不是全程拍视频,那根本不能证明这东西真的是给人家银行寄过去了。

万一你在寄快递的时候换了呢?

不要觉得奇怪,这种质疑很正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并不理解民事诉讼的原因。

一旦对方所说的辩点超出了自己的想法,那就会出现宕机的情况。

不会有人觉得只要是律师上了庭,那对方说出甚么来都能冷静应对,侃侃而谈吧,不会吧不会吧?

律师当然不会冷场,那怎么办,车轱辘话呗,为什么很多人看庭审直播,会觉得有些律师在把一句话来回说,觉得这人是不是有病。

他不是有病,他只是不知道咋说了……都是泪。

然而,方大状连说车轱辘话的机会都不给他!

他们说的那种,一定要没有任何遗漏,要环环相扣的形成证据链的情况,那是用于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案件严格太多,所以也会出现说,某个案子明明刑事无法定罪,但民事就可以扯皮很久的情况。

这里面很多人知道的例子就是东哥了。

而民事案件,你也不可能说能把这些证据全部完完整整拿出来的,就算是法官也知道那不可能!

因为就算是周毅这样的变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过程都用视频记录下来。

“说完了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我们来说第二个,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那么我们来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我方当事人早在去年八月的时候就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将异议申请邮寄到了复康支行,并且于八月十七日显示签收!”

“那么,结合后续我方当事人数次前往被告银行提起口头异议的情况来看,我方有理由认为,被告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征信有误。”

证据三,也就是方大状拿出来的,方小莹邮寄相关书面异议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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