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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账号被盗,反手充值一百万 第385节(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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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人瞬间明白……确实很简单。

然后呢就是这些人在检查过程中有没有进行夸大!

没夸大,那是正常的行为,不能算诈骗,但是呢,你本来只是手指破个皮,晚点去医院可能都已经好了那种,他说你这伤的都要截肢了,必须吃我这东西,不然问题很大,你说这是不是骗人。

接着就是夸大自己保健品的功效,当然,这个有可能和民事中的虚假宣传是重合的。

但是用方大状的话来说,如果他给这保健品公司辩护,那只要对方说的话是模棱两可的,都可以辩护。

方大状在慢慢地说着保健品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并不是你单纯看法条能看出来的,而是一个顶级大状在多少年的从业之中慢慢总结出来的经验。

刑事犯罪为什么会是刑事犯罪,危害性大,恶意大,这都是原因。

所以在这种时候就必须将民事的欺诈行为和刑事诈骗罪区分清楚,而在这方面主要的规定就是刑法中的诈骗罪条款,民法典中的欺诈条款,以及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中,也主要集中在诈骗罪的数额,各地具体情况以及加重情节等等问题方面。

所以涉及到保健品诈骗这种“交易型诈骗”,就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分析这些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根治”或者“彻底摆脱”这样的词,这就是很典型的作死。

当然,也不一定需要抠的那么严,现在保健品公司的话术培训也都搞得不错,没人敢这么说,除非脑子有问题。

最后两个方面也是民事欺诈中常有的,比如弄一个假的企业名誉,说某某官方机构给我们颁发的这个什么什么,利用官方机构为其背书。

还有就是超出成本的好多倍来卖这个东西……其实这是最容易的,这年头卖保健品没个十倍以上的毛利,谁会做呢。

可以说,方大状直接将保健品方面的诈骗罪掰开了揉碎了,但这并不是说就没有那些让人头大的主客观要件,方大状理顺的,只是一个定罪思路!

周毅已经按照方大状的吩咐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按照方大状的归类,首先是要这些相关人员会不会冒充权威医院,研究院等等的权威专家!

这是构成保健品诈骗罪很关键的行为,诈骗诈骗,就以我们普通人自己的想法来看,你总得有骗人的行为,而这个行为,直接就是想骗你的钱!

必须是这些医院的专家,否则一些什么健康顾问啦,或者是别的什么,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好认定他们属于诈骗的。

周毅还记得刚刚他问方大状,为什么身份不一样这认定就不一样了。

方大状手一摊:“为什么?你仔细想想啊,前者那是诈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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