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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runningman 11(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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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在说一个近的事情,就是去年模仿韩庚出走的exo的两名成员,事实上他们所谓的借口其实是全然站不住脚的,因为在韩国,练习生出道之后会重新和公司签订演艺合同,而在2012年才出道的exo已经是处于艺人保护法的庇护之中,sm公司根本不可能拿给他们以前那样过分的非法合同,所以与其说两人是因为公司的苛待倒不如说是想习韩庚,把sm当做了跳板,只不过韩庚当年是真的被苛待的混不下去了,他们么,我就不说什么了,不过随着sm撇清和日本之间的关系,全力冲击内地市场的动作,可以预见他们的未来面对的肯定不是当初预料的一片坦途。

这里可能有人要问,那万一sm依旧给人签订的是以前的非法合同呢?这个问题其实不用我回答估计很多人都能知道答案了吧。

当初弄那种合同是因为大家都那么做,而现在大家都不敢那么做了你还那么做,这不是明摆着给对手机会吗?sm可是从来都是众矢之的,合同这种事,只要你拿出来了,就绝对没有办法保密的,这种出头鸟,sm绝对是不做的。

事实上,由于当初的非法合同是整个圈默认的规则,所以基本上是没有艺人敢反抗的,因为这种事捅出来触犯的是整个圈里的所有人,这绝对是任何艺人都承受不来的后果,再加上一直以来(确切的说,是从李明b任总统以前),几乎韩国娱乐圈是和韩国黑社会关系密切的,所以这种事说出来可不只是封杀这么简单了,生命危险都很有可能,所以艺人们能做的,只有尽力表现,好叫自己变的更有价值一些,好有筹码来给自己争取一份相对宽裕的合同。

这也是很多艺人选择自己建立经纪公司的原因之一。

昨天更新的时候写了一些涉及到合同的内容,本来打算串进正里,不过后来发现怎么弄都不好,性就干脆开个单章单独给大家科普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虽然我也知道很多人收藏我这本书的原因就是冲着单章,不过说真的,这种感觉对我来说还真的是.......有些哭笑不得。

无论怎样,我还是会努力下去的,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

合同,是指当事双方之间设立的民事协议关系,先注意,这里最重要的一个词是“民事协议”,这个意思应该不用我解释了。

好了,既然是韩娱科普我就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韩国娱乐圈的合同类型和区分,恩,除了具体的内容我不甚了解之外,这件事算是我的本行吧.......

在韩国娱乐圈,一份正常的演艺合同期限一般是年至五年,一般来说不会少于两年,也不会多于七年,同等待遇下,演员的签约时间要比歌手要长,这是因为演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因为演员的工作基本上没有几天就可以结束的,当然了...没人气的就不说了......而同样,演员的工作也不可能每一天都有,举个例,元彬。

元彬在韩国演艺圈的地位尽管稍逊于张东健,薛景求这些人,但是因为年龄上的优势(其实也没多大优势00不过影评人都这么认为),绝对是未来二十年内雷打不动的韩国顶级演员。

和元彬的人气严重不符的就是这位爷的产量,一个95年出道的演员至今的作一只手都可以数的过来,远了不说,2010年的大叔至今,元彬一部作都没有,你若是和这样一位个性的爷签一份五年的合同,只怕会吐血吧........

一般来说,无论在哪里,超过七年的演艺合同就是一种比较过分的侵权行为了,而超过十年的演艺合同就跟卖身契差不多了(虽然这种十年以上的合同通常都会有在合同履行几年后艺人可以申请修改合同的条款,不过在韩国,这个条款基本等于无)。

先,韩国艺人通常在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演艺合同,一种是代言合同。

先来说演艺合同,我们都知道,一般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整个韩国娱乐圈的所有艺人所签订的演艺合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都是非法的,这个时间很长,长的差不多跟韩国的演艺圈的历史一样长.........

直到2009年韩国演员张紫妍自杀事件暴露了韩国娱乐圈隐藏至深的黑暗之后,韩国国会通过了张紫妍法案,也叫艺人保护法,这个法案的通过才使得韩国娱乐圈艺人的演艺合同变的“稍微”合理了一些,至于真相如何,我就呵呵不说了,你们懂的。

但是不管怎样,毕竟是比以前好了。

事实上韩国艺人的演艺合同的非法性在早些时候就已经出现过,没错,正是当初东方神起的分裂以及韩庚的出走。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合同是非法的,所以当初韩庚才能一纸诉状扔上去之后直接回国不再理会,因为从法律的角上来讲,他是有赢无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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